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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假冒乳粉案的法律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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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缪宝迎


      据媒体报道,近日,、检察机关破获一起生产、销售假冒“雅培”乳粉案,涉案奶粉数量为1.7万罐,6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已被捕。
      ,,。,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安全风险。。

       这是一起颇为典型的生产销售冒牌食品案件。涉案人员仿制多个品牌奶粉罐,并收购低档、廉价或非婴儿奶粉灌装生产假冒著名品牌奶粉。上海司法机关已逮捕相关涉案者,拟追究其刑事责任。近年来,假冒品牌食品案常有发生,其法律责任如何界定?笔者作如下讨论,就教于诸同道。
1.无证生产经营冒牌食品法律责任
      如果生产经营冒牌食品处于无证状态,即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情况下,从事假冒品牌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2条的规定实施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冒牌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无证生产经营的冒牌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无证生产经营的冒牌食品,如经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则需根据不同情节,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规定实施处罚。

     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冒牌食品,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其他条件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如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无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持证企业生产经营冒牌食品法律责任
      所谓持证企业,即已经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冒牌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2.1
   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持证企业生产经营的冒牌食品,经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根据不同情节,分别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3条、124条、125条相关规定实施处罚。其中适用第124条处罚的较为常见。

“食品安全法”第124条实际上是一个排他性的总揽性法律责任条款,对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均依据本条罚则实施处罚。在执法实践中,对有的违法行为,似乎找不到罚则,该条给出了答案。只要是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食品,均可根据本条规定处理。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对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具体处罚内容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冒牌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冒牌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从持证企业生产经营冒牌食品法律责任条款看,与无证企业似乎没有多少差异,但仔细分析,还是有区别的。对持证企业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处罚,是采用的授权性规定“可”,执法人员根据案情自由裁量作出决定,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则应当实施相关物品的没收处罚,具有强制性。此外,持证企业如果违法情节严重,则必须吊销许可证。
   2.2
   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此次上海查获的假冒“雅培”乳粉即属于此种情形。,经对假冒乳粉进行检验,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安全风险。对这种违法行为,如何追究法律责任?有人认为,在“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中似乎找不着对应的条款。事实上,总揽性法律责任条款同样适用于此类违法情形的处罚。

既然属于假冒,也就是产品标签内容与实际是不相符的。标签上标示的是“雅培”品牌,而实际灌装的并不是“雅培”产品。“食品安全法”第71条规定:食品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必须对标签内容负责。


冒牌产品的标签内容虚假,其生产经营者就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实施处罚并无不当。至于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作为裁量参考。
3.刑事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12号),若生产经营的冒牌食品,经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刑事责任规定非常清楚,司法部门按图索骥即可。

       对生产经营的冒牌食品,经检测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沪上“雅培”案业已拘捕6名涉案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成定论。根据“刑法”相关条款,对假冒“雅培”奶粉的涉案者,可按照其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责,不过前提是销售金额应达到5万元以上。1.7万罐假“雅培”,已经远远超过构罪案值了。(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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