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今年,,大部分企业能够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要求,正确标识“复原乳” ,没有发现企业添加复原乳生产巴氏杀菌乳的问题。10家乳企在复原乳标签标识上存在问题,其中新希望、光明等6家企业添加复原乳却不标注,。
近日,,今年,,大部分企业能够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要求,正确标识“复原乳”,没有发现企业添加复原乳生产巴氏杀菌乳的问题。
通告显示,有10家企业复原乳标签标识存在问题,占乳制品生产企业总数的1.5%。其中添加复原乳或部分添加复原乳而未标注“复原乳”或“××%复原乳”的企业6家;“复原乳”标注颜色色差不明显、字体高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3家。另外,查处1家企业使用牛乳粉包装袋包装羊乳粉的违规行为。
针对上述发现的复原乳标签标识问题,。
上述6家企业中,新希望旗下的西昌新希望三牧乳业有限公司一款“老酸奶”添加2%全脂乳粉,未按规定标注“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
对此,新希望乳业方面表示,此次被检查复原乳存在问题的产品是西昌新希望三牧乳业有限公司的一款7月1日前生产的“老酸奶”产品,半年前,在获知此事的第一时间,新希望乳业已经责成西昌三牧乳业做了及时整改。7月19日,四川省食药监局对复原乳的交叉检查中,西昌三牧乳业全线产品及包装标识已符合国家规定。
此外,武汉光明乳业有限公司、江门市顺恩牛奶有限公司、西安东方乳业有限公司的复原乳产品标注的颜色、字体不合规。光明方面表示,已经加深了颜色标注。
律师表示,像这种添加复原乳却不做任何标注的现象确实很普遍,这种行为涉嫌消费欺诈。
根据消法第48条规定,企业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可以进行索赔,但是这种情况下,因为诉讼成本比较高,消费者一般都不会主张索赔。另外这种违规行为并非危及食品安全,因此行政机关也不能依据食品安全法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这也是企业为何能够明目张胆违规的重要原因之一。
早在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中就对复原乳问题有严格的规定:生产加工企业凡在液态奶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必须在产品投产前如实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通知还对产品标识标注作出严格要求,凡在灭菌乳、酸牛乳等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必须在产品包装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醒目字体标注“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原料比例。
然而,规定出台10多年来,市场上真正执行的却不多。按照我国进口奶粉的数据以及国内企业生产的奶粉数量大概推算,市场上的复原乳是有一定比例的,然而市场在售液态奶中标注“复原乳”字样的却很少。
。今年4月1日起,、用于检测判断复原乳的《巴氏杀菌乳和UHT灭菌乳中复原乳的鉴定》标准(简称“标准”)正式实施,。
,早在今年3月底,,部署各地开展复原乳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今年9月,31个省份食药监部门均已完成复原乳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过去很多企业使用了复原乳可能只有几家标注,,企业必须标识。消费者心里也很清楚,与其喝奶粉还原的液态奶,还不如自己买奶粉调制。
来源 |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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