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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忽视了辱母案的关键问题——追求司法正义还是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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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这几天,大家都在讨论聊城辱母案,有人同情「杀人救母」的儿子,觉得如果换了自己,甚至会做出更极端的举动;也有人认为无论面对什么情况,这个儿子应该为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那么案情本身到底还有哪些疑问?判决量刑是不是公正合理呢?

今天阅读君挑选了一篇豆瓣阅读专栏文章,作者从一名理财师的角度,结合个人经历,探讨了辱母案中司法与执法过程中的效率问题,很值得一读哦。


3 月 25 日,「刺杀辱母者」、「辱母」、「杀人救母」等关键词刷爆了所有人的朋友圈,比两天前中国队战胜韩国队的刷屏力度还要强。

在今天这个新闻热点转换速度奇快的时代,直到热点出现后的第三天,依然有许多人在转发相关文章, 也有越来越多的自媒体人和各个领域的大 V 在做各个角度的点评,极为罕见。

以我的媒体经验,这一事件的热度已超越了此前的雷洋、罗尔、凤姐、杨-改-兰等社会热点事件,直逼 2013 年的李天一案、林森浩投毒案、2011 年的药家鑫,甚至 2004 年的马加爵(要知道当年的新闻热点转换速度和今天相比就像蒸汽列车和高铁的差距)。

案发地

我这两天集中看了大量相关评论文章,基本都是从两个角度对于欢做深度剖析。

角度一

是从经济学视角入手,把矛头直指引发的源头——民间高利贷本身,进而推演出中小民企融资难、融资贵,,地方黑恶势力保护伞,三四线城市创业艰难,高利贷是否应合法化等各种问题。


角度二

是从法律和道德视角入手,包括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故意伤害之间应该如何界定、警察渎职和不作为、人性和法律的关系、公权力的权威和可靠性、中国历代法律对这类案件的判决、美国等发达国家对这类案件的判决、甚至有人上升到了「如果保护母亲被判无期,当年为何要抗日」这种偷换概念的道德高度。毕竟法律和道德视角比经济学视角的分析更容易获得普通受众理解并引起共鸣,大部分非财经领域的自媒体人和专家,都从这个角度分析。

于欢一审被判无期的原因是他杀人了,几乎所有评论文章的基本观点都是不认同这一判决,而分析的焦点则是于欢为什么要杀人以及如何才能避免今后出现更多类似的悲剧。

对此,不同人从不同角度看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但我看了数十篇相关评论文章,依然没有看到我觉得最关键的一个角度——我们的司法/执法机关(公检法)的日常工作中到底更多的是在追求司法/执法正义还是司法/执法效率?

效率至上

效率是个经济学术语,在大部分实际生活语境中,就是指赚钱速度——来钱快的效率高,来钱慢的效率低,不来钱的没效率。

炒房效率高,所以几亿人都集体无意识地拼着命把自己的身家性命捆绑在高房价的列车上,做实业开工厂效率低,所以越来越多的老板放弃实业投身炒房大军,至于「诗和远方」这种充满酸腐味的没有效率的玩样儿,不学也罢,力哥之前写的《为什么一定要让孩子背古诗词?》下面,就有一些粉丝这么留言。

总有部分粉丝整天嚷嚷着力哥「文章太长」,嚷嚷着力哥这篇「没干货」,本质上就是效率思维主导的结果——我的时间那么宝贵,请你直接告诉我到底应该怎么投资赚钱,不要和我转圈圈,我耗不起。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这种「效率优先」的思维很重要,全世界各大城市的生活节奏都很快,本质上就是因为越是大城市越追求效率。

但如果把「效率优先」变成「效率至上」或「唯效率论」,对个体来说,你会牺牲人生中更重要的其他财富,比如身心健康和家庭和睦,对社会来说,会导致道德的大滑坡,而对司法/执法机关来说,则无异于一场灾难……

很可悲的是,我的生活经验告诉我,就像我们这个社会也在集体无意识追求效率至上,我们的司法 / 执法机关也一直在更多追求效率而非正义。

I 例一

去年 5 月,我连续写了几篇我为我妈打官司的文章,最后一篇是去年 7 月写的《关于力妈被撞遭遇无赖力哥愤而起诉一事的最新进展通报》。

我在文中列举了一个细节:在交警大队事故定责时,负责接待我和肇事方的交警在做出了对方付主要责任的认定后,却劝我不要打官司,一定要和解,对方愿意赔多少是多少,哪怕只肯掏几千块也好,因为打官司的结果很可能是你白白花了大量时间和金钱下去,最后只拿到一纸空文,一分钱赔不到。

当我决定打官司而去交警大队调取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证据时,在没有肇事方在场的情况下,交警再次用上海话真诚劝我不要打官司,划不来,因为他们看到的这类纠纷太多了,对方是底层外来务工者,她如果赖账逃跑死活不肯赔钱,司法实践中其实拿他们没办法。

我说我争的是这个理,是一口气,这个社会不能谁弱谁有理,就算要不到一分钱赔偿,我还白白搭进去几千块诉讼费和律师费,,让她今后寸步难行。

交警笑了,说这种底层穷人根本不在乎失信的惩罚,因为人家本来就坐不起高铁、更没坐过飞机,也买不起车,更不会出国旅游或做任何高消费,他孩子也不可能读昂贵的私立学校,她也不会用信用卡,更没能力贷款买房……这些限制措施给她生活带来的不便,和赖账给她带来的好处相比可以忽略不计……

交警对我说这话时,我的内心非常失望。

因为我一个整天教大家如何精打细算、培养大家效率优先的理财思维的理财师,尚且在这种涉及是非对错的原则问题上更看重价值观的坚守,而作为司法 / 执法第一线守护者的人民警察,却恰恰相反,他扮演起了「理财师」的角色,苦口婆心教我如何计算我的得失,却忽视了司法人员首先应该追求的是社会的公平正义。

例二

除了这个许多荔枝都知道的官司,我过往的记者工作让我有幸采访过许多法官,也旁听过一些案件,我自己作为原告和被告也都上过庭。

记得我第一次作为被告就某个民事合同纠纷上法庭时,亲自整理了相关证据材料并撰写了民事答辩状,没有聘请律师,亲自辩护,和原告代理律师直接质证。最后我虽然打赢了官司,但心里对法官在法庭上的表现也很失望。

我的开庭时间安排在 10 点,但由于前一个案件耗时过长,等到我们这个案子正式开庭已 10 点 40 分,而整个庭审过程,法官不停打断我的话,不停帮我划重点,不停强调你们快点,速度,速度,速度……「不耐烦」三个字明明白白写在法官脸上……

为什么速度?

因为马上要 12 点了……午饭时间到……

,,还有酸奶和水果,味道真是棒棒哒……

换位思考,我完全能理解那位警察和法官的行为逻辑。这并不是单个警察或法官的处事逻辑,而是我们这个国家今天从上到下的处事逻辑——效率优先。

对那位警察来说,我给你提供最有效率的解决方案才是真的在帮你,我和你讲公平正义这些大道理反而是把你往坑里带。就像许多小型的交通事故,警察最希望你们私了,这样既节省司法/执法资源,又能避免道路拥堵,既减少你们处理事故的时间成本,也降低了我们的工作负担,我好把更多的时间拿去开罚单,不然这个月 KPI 完成不了又要挨骂了……你看,皆大欢喜,全社会效率最大化。

对那位法官来说,我只要了解到你们的核心有效信息就可以了,我觉得对我做出案件裁决无效的信息就不要告诉我了,这样既节省你们的时间,也节省我的时间。毕竟每个法官手里都堆积了好多案件,工作压力大,你这种民事纠纷又不是什么大案件,领导不在乎,媒体也不会报道,不如大家互相体谅一下,行个方便,速战速决吧。

于欢案中的执法效率优先

我认为正是司法 / 执法机关这种效率优先的底层逻辑,才真正导致了「于欢案」的发生和热议。

作为具有强制力的执法者,警察代表了国家机器和法律的权威,是这个社会运行的底层规则的日常守护者。从事件发生的时间轴上可以很明显看出,在最后那次讨债之前,苏银霞已多次受到讨债者的骚扰和人身威胁,并且多次报警求助,但均未能从警方获得有效帮助。

而最后那次上门讨债,债主杜志浩显然也是被逼急了,失去了耐心,甚至可能失去了这笔债能讨回来的信心,于是做出了那些明显触犯刑法的无耻行径。

而普通公民面对这种危险,唯一能做的就是报警,因为我们已经以交税为代价,把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转嫁给了政府,。通俗的说,就是「人民警察为人民」。

尽管在长达一个小时令人发指的凌辱过程中,作为儿子的于欢亲眼目睹了这一切,精神几近崩溃,但依然没有做出拔刀杀人的疯狂举动,反而是在警察来了又走了以后才做出杀人举动,就是因为他的心中原本存在的最后一丝向外界求救的希望破灭了!

正是警察来了又走这件事才真正导致了最后的悲剧。

尽管最新披露的材料显示,警察当时还没有真正离开现场,而只是去外面了解情况。但就算如此,在没有完全了解事实真相前,警察首先应该把双方从物理距离上完全分开,或至少留守一位警察,先保证于欢母子不再处于受到人身伤害威胁的状态,而你先来到了于欢视野中,又从于欢视野中消失,留下于欢继续面对 11 个流氓的威胁,这给于欢传递的信号是——

尽管杜志浩已经犯了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罪、侮辱罪、非法侵入罪等刑事犯罪,但警察并没有立刻把他们抓回派出所,甚至都没把他们赶出厂区,而只是说「讨债可以,打人不可以」就消失了,那意味着只要我妈还没被明显打伤或被,警察就算再来也不会起什么作用。

然而这还只是我们作为旁观者的理性分析,作为当事人,于欢当时的心理原本就处于极度恐慌的崩溃边缘,22 岁的年轻人能见过多少市面?普通人就算活到 80 岁恐怕也没见过这种事吧?

而警察来了又走这事会大幅提升他内心的恐慌情绪,当时他脑中可能想到了更糟糕的局面——母亲可能会被,自己甚至可能会被折磨致死。所以于欢拿起水果刀捅人和当年药家鑫拿刀捅死被自己撞倒的女孩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性质——当于欢主观上认为警察已不会解救自己时,他才选择了作为一个动物最原始的求生本能——拿起武器保护自己和母亲!

电影《七宗罪》剧照

那警察为什么只留下一句「讨债可以,打人不可以」,就来了又想走呢?

不管事后调查会否发现当地警察和杜志浩这货有什么利益上的牵连,如果有,那就不单是追究这几个警察涉嫌渎职的问题了,但就算没有,普通警察一般也会这么处理,原因就在于效率思维。

打人有证据,该拘留拘留,该赔钱赔钱,处理起来方便利索。像于欢这种杀人的,那就更简单了,直接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接下去该怎么判怎么判,我们警察都省事。

怕就怕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罪、侮辱罪这些取证比较困难的罪名。

人家才来讨债 1 个小时,而且还是在你自己的办公室,又不是把你拉到荒郊野外小木屋关了三天三夜,非法拘禁罪认定起来就很费功夫啊。

强制猥亵罪也一样,这事性质和性骚扰差不多,可大可小,你要拿出证据也不容易,更何况当时情况下也不可能有人把猥亵视频拍下来。现在有少数遭遇性骚扰的女孩勇敢站出来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还会被一些吃瓜群众甚至办案民警说成是小题大做。

至于侮辱罪,就更难以取证了。

所以对接警后来到现场的警察,在聊城这种小地方,怎么可能不知道这些讨债人都是地痞流氓?更知道他们的讨债伎俩,人家也是混口饭吃,知道分寸,不可能犯下或杀人这种大罪,警察叮嘱「不许打人」而不是叮嘱「不许」,就是因为怕他们没掌握好火候,出手打人了,那对不起,写在脸上的证据板上钉钉,我就得抓人了。

更普遍的情况是,哪怕你都做了取证,比如恐吓罪(寻衅滋事罪),有恐吓的短信或电话录音证据,警方往往也不太会立案……哎~人家也就这么一说,又没真实施,这事我们处理起来也麻烦啊,总不能我们 24 小时派警察贴身保护你吧。

可如果恐吓的内容变成了已实施的犯罪行为,警方虽然抓人利索,定罪方便,但对于遭到恐吓的人来说,一切都晚了。

这就是为什么许多人说我们的执法机关重惩治犯罪,轻预防犯罪——对执法机关来说,惩治犯罪比预防犯罪的效率高,成本低;可对全社会来说,却恰恰相反。

于欢案中的司法效率优先

,底层逻辑一样是效率优先。

聊城市中院的判决理由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因为对方未使用工具且警察还没走远这两个理由就做出「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的判断,是否合理值得商榷。就算的确「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于欢杀人不属于正当范围,但到底是防卫过当还是故意杀人,也还存在可商榷之处。毕竟,。

事实上,敢做出这样的判决,我认为法官没有换位思考,没有从人性的角度出发,设身处地想一想在那种情况下,人的情绪濒临崩溃,导致其认知力、决断力、控制力明显降低,而导致于欢作出现这种精神状况的原因,在于杜志浩一伙人此前一小时所做的一切和对警察离去后的深度恐惧和绝望。

保险有所谓的近因原则,即原因的原因不成为原因,比如你酒驾撞死人就是你的责任,不能说因为当天晚上你男朋友抛弃了你,你情绪失控才酒驾所以你男朋友也有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就算是保险公司拿近因原则做拒赔理由,也不一定都能获得法官认可,更何况在杀人这种最严重的刑事案件中,,深究杀人背后的因果关联和是非曲直,从人性的角度出发,才能做出更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判决。

司法机关应该保证独立性,,,情绪化的,,公平正义的司法原则就无法得到保证,所以司法机关必须在任何时候都保持绝对理性。

但理性并不代表冷血无情,法律再神圣,也是人定的,是为人服务的,一方面法律可以约束人性,另一方面,法律也不能罔顾人性。为了寻求真正的公平正义,哪怕花费再大的司法成本也值得。

美国电影《十二怒汉》海报

美国经典电影《十二怒汉》说的可不就是这个道理吗?

最开始那十一位陪审员都觉得案件简单,证据确凿,不想多花时间精力探究案件疑点,就想早早取得一致意见好回家忙别的事,只有亨利·方达所扮演的陪审员在自己也没想清楚证据破绽的情况下,仅仅凭着自己的一丝直觉和怜悯心,认为不应该那么草率判定那个 18 岁男孩谋杀罪名成立,在这条活生生的年轻生命面前,难道不应该多花点时间和司法成本来仔细探究下吗?

尽管我们的法律体系和美国不一样,但我们的法官不应该也在日常工作中努力像亨利·方达所扮演的陪审员学习吗?

《十二怒汉》中的亨利·方达

于欢到底应该给予怎样的惩罚,我不是法律专家,更不是法官,。尤其在最高检已派人调查「于欢案」的情况下,,相信最后的二审能还于欢一个更加公平正义的判决。

但我依然担心,如果我们的司法 / 执法机关在琐碎的日常工作中继续高挂实用主义大旗,追求司法效率甚于司法正义,请问老百姓要如何相信你们呢?

 本文出自豆瓣阅读作者力哥的专栏《力哥说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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