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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探测器什么情况下要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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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探测器什么情况下要报废?当火灾探测器超过其规定的使用寿命或者在使用过程中不能正常工作、监测不灵敏或者灵敏度不够时,都需要立即报废。同时还要注意的是由于火灾探测器是电子产品,所以报废需参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来处理。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使用寿命一般不超过12年,可燃气体探测器中气敏元件、光纤产品中激光器件的使用寿命不超过5年。生产企业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产品的预期使用寿命。

a) 感烟类火灾探测器,抽取4只,按gb4715进行sh1和sh2试验火的火灾灵敏度试验;

b) 感烟类火灾探测器不能标定到生产企业规定的响应阈值范围内,且在gb4715规定的sh1和sh2试验火结束前未响应;

c) 感温类火灾探测器在环境温度达到gb4716规定的该类型探测器响应时间上限值或动作温度上限值时未响应;

产品的报废处理参见国务院第551号令《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产品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建立并保持产品报废处理程序,做好报废处理记录。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应按gbz122要求进行报废。使用单位及个人不得任意弃置离子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应将报废的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按进货渠道退回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厂商或者他们的委托回收单位。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回收后,应将报废的放射源集中收集到专用的放射性废弃物容器中,然后集中送往国家指定的废物库(场)存放或处置。放射性废弃物容器及其暂存处应有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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