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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 进口奶粉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十倍赔偿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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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对于被上诉人(消费者)主张涉案产品无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要求上诉人退货退款并十倍赔偿的问题。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海拍客订单快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报检单、合作服务协议以及供货商杭州洋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据以证明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现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证明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且被上诉人未提供国家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或专业机构认定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或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的证据,其仅凭个人对有关事实和规定的理解主张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证据不足,故对于被上诉人主张十倍赔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证明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快件(如海淘、代购等跨境电商渠道)入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则不一定有中文标签”的产品范围,因此涉案产品没有中文标签缺乏合理依据,被上诉人要求退货退款的主张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驳回消费者十倍赔偿申请。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1民终63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湘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军。

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咿呀宝贝妇婴用品店,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平中路188号A130铺。

经营者:刘湘忠。

上诉人刘湘忠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刘湘忠退还原告李玉军货款680元并支付赔偿金6800元,原告李玉军同时退回被告刘湘忠1段Nutrilon奶粉1罐、2段Nutrilon奶粉3罐,若无法如数退还的,折抵相应货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湘忠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判后,上诉人不服,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主要理由:一、,.com。二、被上诉人在诉讼中明确要求上诉人退款并赔偿的理由是担心涉案食品不安全。,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1)被上诉人庭审时就承认并未使用购买的奶粉,因此涉案食品未对被上诉人造成任何事实上的伤害。(2)上诉人代购奶粉系跨境电商报税渠道产品,均有相应的报关单,来源完全合法。如果被上诉人所购买的奶粉系从上诉人代购处购买,且被上诉人自认用途为其消费自用,,不需要中文标签。(3)涉案产品即使存在食品标签瑕疵,但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和误导,不能以标签问题认定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

被上诉人李玉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答辩,庭前提交答辩状称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上诉人所提交的是《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非《检验检疫报告》,三性不予认可。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并不以人身伤害为前提。三、上诉人自始至今也未能提交涉案产品的来源证明,且上诉人不具备进口资质,既然上诉人销售涉案产品,显然是超出其合理自用范围,应认定为货物,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并印制中文标签,上诉人也提供任何质量合格证明。四、。

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上诉人二审期间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海拍客订单的快照,拟证明2016年3月30日从重庆邮政速递物流公司发货的,上面显示的也是荷兰牛奶。证据2,,拟证明涉案产品是经过海关报检的,被上诉人起诉书中写明他所买的涉案产品属于第一段和第二段,而第一段和第二段在报检单上有记载,是经过海关报检的。证据3,广州市白云区同和咿呀宝贝妇婴用品店和杭州洋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作服务协议,拟证明我方从供货商杭州洋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拿货的。证据4,杭州洋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拟证明杭州洋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情况,我方的奶粉是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

本院认为,对于被上诉人主张涉案产品无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要求上诉人退货退款并十倍赔偿的问题。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海拍客订单快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报检单、合作服务协议以及供货商杭州洋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据以证明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现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证明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且被上诉人未提供国家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或专业机构认定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或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的证据,其仅凭个人对有关事实和规定的理解主张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证据不足,故对于被上诉人主张十倍赔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证明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快件(如海淘、代购等跨境电商渠道)入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则不一定有中文标签”的产品范围,因此涉案产品没有中文标签缺乏合理依据,被上诉人要求退货退款的主张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适用法律和处理部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上诉人刘湘忠退还被上诉人李玉军货款680元,被上诉人李玉军同时退回上诉人刘湘忠1段Nutrilon奶粉1罐、2段Nutrilon奶粉3罐,若无法如数退还的,则折抵相应货款;

三、驳回被上诉人李玉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李玉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湘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谷丰民

审判员  康玉衡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颖仪

唐亚玲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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